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119号 原告: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湘滨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Q2R57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单位员工。 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00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800835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湘062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2022年5月19日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名下账户(户名: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001********,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被冻结存款达到400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其余五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五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一、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账号8000********;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5976********;三、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账号:6013********;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马栏山支行,账号:4305********;五、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中路支行,账号:811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雪 飞 人民陪审员 王 春 根 人民陪审员 范   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汤   宇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