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893号之一
原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00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800835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湘滨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Q2R571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单位员工。
原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亿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60元(原告擎云公司共预交36120元),由原告湖南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雪 飞
人民陪审员 范 取
人民陪审员 王 春 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汤 宇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