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异126号
异议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云集大道(建设局内)。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非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西外环路东侧三楼(日鑫建材市场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周芳,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首峰小区E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崇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非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芳与被执行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湘0406执恢388、389、390号公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查明:郭美兰系异议人**之母,其立案时提交的委托授权书上委托人的署名并非**本人所写,系**父亲所代写,立案时**也未到立案现场,早已在英国定居。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经查,异议人系**,但**本人并没有参与立案,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也不是**本人所签,无法确定本案的异议系**本人提出。故**父母以**名义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星宏
审 判 员 张玉文
审 判 员 李林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海清
书 记 员 贺 萍
责任校对人:张 海 清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见附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