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06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荣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新县城云集大道。
被执行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首峰小区E栋一楼。
申请执行人湖南荣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0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荣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0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