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03民初7750号
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江镇道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