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6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江镇道州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吴冬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继新,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l967年2月l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明放,男,l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继新、***、吕明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该案件被告已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仍未生效,不满足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明辉
审 判 员  肖广文
审 判 员  朱革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