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2194号
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县道江镇道州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磊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河西凤凰园路与紫霞路交汇处(国际大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州磊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4月3日,本院依法向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间内不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