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特14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申请人:林小娟(***之妻),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申请人:龙峥荣,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申请人:湖南省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坪镇城南区柳潭村。
法定代表人:陶宇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不亚,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小娟与龙峥荣、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9年12月30日经安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湖南省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因重修木孔大桥过程中致申请人***、林小娟房屋受损,由湖南省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赔偿申请人***、林小娟58000元,申请人龙峥荣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支付***、林小娟鉴定费2500元。本纠纷一次性了结。本调解协议经安化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林小娟与申请人龙峥荣、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经安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柳小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