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3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146号8楼。
法定代表人:肖红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1民终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对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的认定错误。2.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少支付被申请人2019年1月的工资错误。3.原判判令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错误。4.原判未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材料费及人工费损失错误。5.原判未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旷工期间的罚金存在错误。综上,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在原二审的上诉意见一致,对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意见,原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吴建华
审判员 禹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