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奇,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肖红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环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0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也没有借款的合意,案件客观事实系申请人与一审第三人以借款的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即申请人的劳务承包工程款;(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真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八环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结合借支单、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认定***向***出具的借条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230000元亦是支付给***雇佣的民工,虽然***与八环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民工工资由八环公司发放,但鉴于八环公司与***双方均认可***的承包费包含民工工资,因此八环公司发放工资的行为实质是一种代发行为,意即民工工资应由承包方***发放,因而***通过八环公司借支230000元支付给民工实际完成了借款的交付行为。因***出具的借条中并未就利息作出约定,但注明于2015年7月15日前归还,故***无需承担借期内的利息,而应从2015年7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在诉讼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其再审事由难以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建立
审判员  曾群山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邓佩夫
书记员易湘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