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146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肖红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花园外教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相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20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于2020年6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26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因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故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
2020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44994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544994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