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40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八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146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肖红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花园外教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相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4994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54499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