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财产查询、控制及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23执保199号
***、**、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23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财产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萍乡鑫睿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5850222.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