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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2017)湘0522执恢1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己全部履行完毕,湖南省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纠纷款60000元,承担申请费800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肖永锋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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