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芙执字第10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北斗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320号调解书,于2014年8月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南省北斗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7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