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衡阳市佳创物资金属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8民初705号
原告衡阳市佳创物资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谢钰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佳创物资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担保人黄才生自愿以自有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佳创物资金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人黄才生以自有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黄才生所有的位于原衡阳市郊岳屏乡北塘村四组(档案号:郊45376)的住宅一套;
二、冻结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林
代理审判员 彭 仁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