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40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兴威帕克水岸园****。
法定代表人:王煜。
被执行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洪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43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初4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843.1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