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683号
原告:湖南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月塘北路8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邱先波。
被告: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111号天琴湾20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平。
被告: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428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煜。
原告湖南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省诚安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湖南安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书 记 员 谭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