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9民初35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63402。
法定代表人:于子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怀化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渠阳中路靖天国际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18266013。
法定代表人:王健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志成,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怀化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志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小泉
审 判 员 杨朝多
人民陪审员 尹春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诗蒙
书 记 员 吴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