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1064号
原告:蒙明主,男,1974年12月12日生,侗族,住会同县。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生,侗族,住会同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会同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春,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李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平波,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会同县教育局,住所地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0066745596。
法定代表人:刘小忠,该局局长。
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63402。
法定代表人:于子琦,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缤,女,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会同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蒙明主、***、***与被告李勇、会同县教育局、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蒙明主、***、***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明主、***、***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明主、***、***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21.55元,由原告蒙明主、***、***负担。
审 判 员  陈亚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粟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