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民初1792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牡丹新苑门面。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