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5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