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5民初547号
原告:蒙明主,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缤,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蒙明主、***、***诉被告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5月25日,原告蒙明主、***、***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蒙明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明主、***、***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63元,由原告蒙明主、***、***负担。
审 判 员 粟 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印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