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湘1228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县公坪镇桐树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09198470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牡丹新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LPTW96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1228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3月20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4月11日发起第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3年7月12日发起第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2月10日向湖南芷江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2月1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3年7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21)湘1228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支付****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800000元;二、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以货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3480元,执行费20400元,由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芷江分公司、***、**、***负担。截止2023年7月1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