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民终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街道锁石桥村五组。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厂房D3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爆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创意爆破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及的采石场爆破工程中,由***自行提供卡特323D挖掘机、**220挖掘机并进行挖掘工程作业。挖掘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领域项目,挖掘机亦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有专门的规范和要求,***与爆破工程发包方成立了“挖掘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诉称的“劳务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劳务关系”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调查本案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导致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上诉人请求原审法院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查明本案的爆破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进而查明本案系与***成立了“挖掘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证据未依职权调查,仅依***提供的证据的表象认定上诉人逾期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系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辩称,本案是上诉人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想从案外人郴州市大山矿业公司分***水库采石场爆破业务派驻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爆破业务的前期工作,因为该工程是爆破石头,首先要将石头上覆盖的泥土清除,分公司的负责人***安排被上诉人到施工现场从事挖机清盖山土、修路、装车、渣土车运输土方等前期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不涉及爆破工程的爆破业务,属于典型的劳务工作,所以一审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创意爆破公司向***支付劳务费45,472元,并支付该劳务费45,472元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案件受理费由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创意爆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欲从案外人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分***水库采石场爆破业务,派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爆破业务的前期工作,从2016年2月起,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负责人***安排***在莽山水库采石场从事挖掘机、土方装运等劳务项目,并安排***(***妻子的姐夫)对***的劳务进行计量并向***开具《收据》,***共提供***开具的《收据》30份,金额合计45,472元。其中除编号为3771294的收据内容为:“2016年2月21日.今收到2016年2月20号-21号装运,20号44车.21号63车.共计107车×60元=6420元,金额(大写):陆仟肆佰贰拾元.经手人***;”外,其他《收据》内容均包含:时间、今收到创意爆破公司、(劳务)项目、(劳务)计时、单价及金额、经手人等内容。如:编号为3771311的收据内容为:“2016年2月16日.今收到创意爆破公司外地车装土方11车×30元=330元,(金额)大写:陆仟肆佰贰拾元.经手人***”;又如:编号为3771295的收据内容为:“2016年2月28日.今收到创意爆破公司,卡特323D.土方装运壹拾贰车(12车)×60元=720元、计时20分钟×350元/小时=115元,(金额)大写:捌佰叁拾伍元.经手人:陆”。2018年12月28日,***将30份《收据》分别张贴至其填写的五份《费用报销单》,该报销单中报销项目、摘要栏均填写有“莽山水库采石场挖机计时、装车、汽车运输”,金额分别为:17,001元、5786元、14,920元、4410元、3355元;《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处均有***的签名,备注栏均由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负责人***签有“属实.***.28/12”字样。此后,***向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创意爆破公司追讨劳务费未果,诉至法院,酿成此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欲从案外人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分***水库采石场爆破业务,派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爆破业务的前期工作,***接受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从事挖掘机、土方装运等劳务项目,并由***安排的***对***的劳务进行计量并向***开具《收据》,该《收据》载有“创意爆破公司”,据此,***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负责人***在《费用报销单》备注栏签署“属实.***.28/12”,系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对其与***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其对***劳务量的进一步确认。据此,***诉请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支付劳务费45,472元,法院予以支持,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系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一审法院对***诉请创意爆破公司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共同清偿债务,予以支持。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无证据证实***的劳务费应由案外人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一审法院对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创意爆破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鉴于***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创意爆破公司未就劳务费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对***诉请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创意爆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5,47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6.80元,由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拟证明:案涉款项与创意爆破公司、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无关。 ***质证认为,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与一审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的**一样,很明显该证明是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自己打印并准备找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2月过完年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就请了10多个人在案涉工地做事,当时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还有挖机在工地运作,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因自己的挖机赶不上速度,就叫***所在的施工队过去帮忙,现场管理人员是***,***每天开单都会签字、记录清楚工作内容及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名称,一审提供的每一张收据都有“***”或者“陆”签字,***与***有亲戚关系(系***的姐夫),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给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做工程,而不是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所说的***、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做工程。***所做的是前期工程,后来因为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的价格、技术达不到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要求,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才没有让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的**不是事实。但被上诉人前期是为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工作,不涉及***和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应支付劳务费。 创意爆破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提交《证明》,尾部并无郴州市大山矿业公司签章和经办人的签名,不符合书证的法定形式,也不为***所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本案基础法律关系;2、法院是否应依职权取证问题。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中又称其系受案外人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进行挖掘机、土方装运等劳务活动,应由案外人郴州市大山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但均未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2018年12月28日,***将由***向其出具的30**有“创意爆破公司”相应工程量单价及金额的《收据》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负责人***结算,***要其填写载明“莽山水库采石场挖机计时、装车、汽车运输”和金额的5张《费用报销单》,并在其上备注栏签名确认属实,应依法认定为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对***劳务费的认可。一审据此认定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与***之间系劳务关系,并承担清偿***劳务费的责任,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一审认定创意爆破公司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共同承担***劳务费清偿责任正确。对于创意爆破郴州分公司认为法院应依职权查清案涉爆破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的诉请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80元,由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