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申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权,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二环线荷花园宏华花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沙市毛毯厂,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胜利村**div>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权、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毛毯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1、申请人与***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与***同为建筑工人,受**权的雇请为其承包的长沙市毛毯厂危房改造项目提供劳务活动,并由**权按照每天260元一天的标准进行结算。因**权与***更为相熟且为了便于管理,故**权将工友的工资交由申请人代领之后扣除每天的伙食费和交通费之后发放给工友。申请人与***及工友之间的工资均为260元每天,申请人从中未赚取差价,也无指挥工友劳动的权限。作为工友,申请人无需对工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事故发生后垫付医药费的行为系基于工友关系所作的情谊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系雇佣关系属于查明事实不清。2、**权以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危房整改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损失应当由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赔偿后再向**权追偿。在事故发生前,**权多次以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并开具发票,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是明知**权与自己公司的内部关系,但是却并未对**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在本案中,**权利用私刻的公章以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长沙市毛毯厂签订《危房整改合同》,申请人和***也一直认为**权是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项目负责人之一,**权的行为是代表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在让雇员提供危险系数较高的危房整改劳务时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安全工具,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是否向**权追偿则系其自身权利处分。3、***作为成年人高空作业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自身过错较大,原审法院认定其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比例过低。***是一名熟练的建筑行业工人,也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危险性能够做出判断,但是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原审法院仅认定其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低。二、原审法院认定***损失时适用标准错误,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户籍性质和户籍地址都系农村,且其并未提供合法的居住证明来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原审法院直接认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系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制度。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判决以后,并未在法定时间之内依法提起上诉,在无特定理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再审的。第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有两份证人证言,但这两份证人证言的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第三,这两份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新证据是指一审开庭审结束以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两份证人的证言应当来说早就存在,且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并未向法庭提交,也未向一审法庭提交调取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所以来说,这两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第四,就这两份证人证言的内容来看的话,也不能否认申请人与***之间并非具有雇佣关系,不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鉴于以上几点,一审民事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判决恰当,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复查阶段提交以下证据:两份证人证言,共同拟证明:***与工友***、***、***为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并未赚取工友的工资差价。一审认定***与***为雇佣关系属于查明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提供证言应当出庭接受质询,这但今天的两位证人都未出庭作证,从作证形式上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不应当予以采信。第二,从证人证言的内容来看,仅仅是证明了***这两位证人一起做事,并不能够证明他们之间不具有雇佣关系,也不能证明**权是他们的最终老板,但不一定是最直接老板。 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但并未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且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的理由。经审查,2018年12月1日,***在接受***的委托代理人询问时**:其与***系雇佣关系,并按照每天24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其分包了长沙市毛毯厂的漏水维修工程业务,上面还有一个姓蒋的总承包等。***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权以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危房整改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损失应当由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赔偿后再向**权追偿的理由。经审查,**权根据其私刻的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长沙市毛毯厂签订《危房整改合同》。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工程,亦未雇请***做事。本案也不是长沙市毛毯厂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故***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作为成年人高空作业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自身过错较大,原审法院认定其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比例过低的理由。经审查,本案中***、**权、***自身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与***、**权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案情及社会环境,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损失时适用标准错误,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理由。经审查,长沙床单工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文庙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坡子街派出所共同出具了居住证明,证明:***自2006年至2019年3月15日一直居住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文庙坪社区长沙××**××房,从事建筑行业工作有十二年之久。故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故***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亦有违上述原则。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或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