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唐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社区官桥路与白公城路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秋桂,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8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分别于当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8元,减半收取19774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元清
审判员  覃开艳
审判员  陈梦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翔俊
书记员李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