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6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常德市,现住常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西街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常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桃,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祥彪
人民陪审员  郭妮娅
人民陪审员  池文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向 阳
书 记 员  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