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0314号之二
原告: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苦竹坳组吴伯勋私宅101号。
法定代表人:谭秀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茜,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西街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9元,财产保全费4729.42元,合计10838.42元,由原告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钟烨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