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0314号
申请人: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苦竹坳组吴伯勋私宅101号。
法定代表人:谭秀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茜,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西街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远。
申请人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841884.7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841884.79元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841884.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钟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