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024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办事处月塘村新瓦屋组龚平私房。
经营者:邓胜祥,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梦洁路38号一、二层。
负责人:晏开新。
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号厅。
法定代表人:李六九。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慧,系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同年8月16日,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476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蒋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