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共裕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11027号
原告:上海共裕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励海林,总经理。
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共裕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部分款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共裕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43.50元,由原告上海共裕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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