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5民初20134号





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杰,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吴大威,主任。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吴大威,主任。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住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长住公司申请追加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为本案被告。原告长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杰、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负责人吴大威及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到庭参加诉讼。另,经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赔偿原告损失118,864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赔偿原告损失118,864元,该款项由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维修基金账户列支。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按照《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建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向招标代理方缴纳投标保证金并递交投标书。2018年4月16日,经开标和答辩,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以2,980,916.73元中标金额被确定为中标人。然,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违反约定,未向原告发送履约保证金支付通知和支付账户,且拒不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外,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擅自与案外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并由案外人实际施工,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原告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故实际付款主体为业委会,款项从业主大会维修基金账户列支。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如下几部分:原告向设计公司支付的设计费50,000元、聘请工程咨询公司制作投标报价汇总表费用12,000元、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29,800元、本案律师费15,000元、装修样板房损失12,064元。
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及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约定,原告未在中标后支付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本次中标。2.原告在招标过程中两次弄虚作假,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要求。原告第一次提供的施工图纸上无任何设计单位的盖章或设计师的签字,施工方案存在安全隐患。原告第二次提供的图纸,经两被告核实,设计公司表示未接受原告的委托出具图纸,故两被告对图纸的来源、专业性均持有异议。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两被告不能贸然与原告签署施工合同。3.投标过程中,有三家公司参与竞标,但其中两家公司(包括原告)的委托人均为同一人,且两被告无相关人员参加评标。因此,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本次中标无效。据此,导致中标未成功且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设计费,原告提供的图纸无法体现系本小区的修缮外机平台工程,即便产生费用亦与本小区无关。2.制作投标文件费用,系原告作为投标单位的必要支出,即便没有中标,亦应由其自行承担。3.招标代理费,因中标无效的责任归责于原告且原告未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本次中标,故该笔费用由原告负担。4.律师费,原告不予认可,不同意承担。5.样板房损失,虽原告制作了一个样板平台,但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此系中标单位的义务,应当予以提供。另,原告制作的样板平台偷工减料,目前已有损坏,施工成本仅为500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施工图方案、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银行客户回单、房屋咨询报告、工作回复函、更正说明、废除中标决议告知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23日,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与案外人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共同编制并发布《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其中载明:招标人为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招标代理机构为万隆公司,招标范围为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阳台面积约652.08平方米。通过本次招标,选定一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负责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施工改造工作等相关服务。投标保证金为20,000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需提供效果图4张及样板阳台一套(阳台由发包人提供)。中标单位负责出具施工图纸(含图签)设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并报规划局审核。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中标价的1%,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向招标代理直接缴纳。
2018年3月,由万隆公司出具的《评标报告》载明: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建工程开标时间:2018年3月15日,参加投标人数量3;评标时间2018年3月20日;评标委员会成员段学超、张苏苹、宋树霞、余雨生、钱进;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土建专家共5位组成,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推举段学超为评标委员会组长。上述人员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另,2018年3月15日,参与投标的其中两家单位递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徐日昌系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翟光田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书空白处有“孙亚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一栏有“孙亚明”的签字。另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王志亮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翟光田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书空白处有“谢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一栏有“谢烨”的签字。
同时,在投标过程中,原告曾向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递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投标报价清单、各项施工项目的明细等并附有加盖原告公章的《佳信都市花园空调外机平台改建施工图方案》(出图日期2018年3月1日)。
2018年4月16日,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你方于2018年3月15日递交的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建工程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2,980,916.73元。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原告向万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29,800元。
2018年4月18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同大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约定:工程项目地点:延安西路1030弄20至48号(佳信都市花园小区)。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建安费用约298万元。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小区内部分建筑外墙面空调外机安置平台整体规置标准化设置,相关结构、装饰设计。项目原始竣工资料及设计要求,前期已提交或现场实测获取。设计方案草图,签订时已完成。工程施工图,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设计费为1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50%,计5万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再支付(结清)估算设计费总额的50%,计5万元。取费计算标准:基础设计费计费额298万元,取费区间为9-20.90万元,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附加调整系数1.0,应付设计费10.31万元,优惠取整1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2018年12月6日,原告向同大公司支付50,000元,银行客户回单用途一栏载明设计费。
2018年7月13日,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委托案外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咨询报告》,其中载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佳信都市花园空调外机平台改建施工图方案》(设计单位为原告,设计日期为2018年3月),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咨询意见如下:1.上述施工图方案未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2.施工图方案编制深度未达到国家的相关规定。3.施工图方案设计不符合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建议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2018年11月26日,同大公司向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出具《工作回复函》,其中载明:关于你处来函查询的佳信都市花园空调外机平台相关设计图纸问题,现经我公司核查后回复如下:1关于佳信都市花园空调外机平台项目,我司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过相关的委托设计合同或类似文件。2.我司未向任何单位提供过相关的正规设计图纸或设计文件。
对此,两被告陈述,因原告之前提供的施工图方案经相关单位认定为不符合规范要求,故两被告提出异议后,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再次向两被告提交了《佳信都市花园空调外机平台改建施工图方案一、二、三》,虽图纸上有设计出图专用章以及设计师的签名,但经向同大公司核实,对方明确表示未接受原告委托出具过施工图方案一至三。原告则表示,其仅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附上了出图日期为2018年3月1日的《佳信都市花园空调外机平台改建施工图方案》,该施工图仅为草图,且非招标公告中所需的必要文件。因两被告最终未与原告签署施工合同,故同大公司未进一步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至于两被告提供的方案一至三,原告未向其提供,不知晓两被告从何而来。
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加盖有同大公司公章的《关于本司11月26日<工作回复函>的更正说明》载明:经复查,《工作回复函》中所涉项目与本司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为同一地址同一项目。该设计合同委托方为原告,项目名称为小区外立面整修修缮项目,项目地址为延安西路1030弄内。因该合同委托方非业委会,且项目名称有差异,及未询及项目直接经办人员,前次查询时,因合同管理系统软件查询功能限制,根据查询要素未能查询到该项目,故对11月26日的《工作回复函》更正如下:1.该项目确为本公司承接设计,本公司承诺按国家相关法规履行合约义务。2.由于该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较长,多个方案未能明确,出图人员人事变动等原因,图框版本陈旧。目前所出图纸为方案阶段,提请委托单位尽快与项目业主确定工程做法或明确修改要求,便于本司安排人力深化修改设计。
2019年3月27日,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向原告出具《废除中标决议告知函》,其中载明:关于本小区(佳信都市花园)室外机平台改建工程,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废除你司中标人资格的决议,应已在同年12月10日将上述决定电话告知。现再次书面告知。
2019年9月26日,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向案外人上海凌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你方于2019年8月18日递交的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项目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根据评审小组专家的评审推荐意见以及商务谈判沟通,被最终确定为中标人。中标合同价格金额为2,299,237.76元。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与我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审理中,两被告陈述,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与凌清公司签订前述外机平台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凌清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7月20日完工。经两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凌清公司撤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最终未签署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的责任应归责于哪方。原告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由向其主张相应损失。被告以原告未支付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原告存在串标及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之由,认为其不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法有据。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向对方明确告知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账号。同时,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催款后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之行为,且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在知晓其中标后,已按约向万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并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足以反映原告具有欲与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进一步签订施工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原告最终未支付履行保证金的责任不应归责于该方,两被告以此认为中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招标文件显示,中标单位在中标后需提供效果图并负责出具施工图纸,此为原告中标后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招标文件中并无有关投标人需在投标时提供施工图纸的强制性约定,故两被告以原告投标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要求之由认为原告存在弄虚作假之嫌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就两被告提到的原告第二次提供的图纸亦非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本院认为,一则,审理中,原告已否认向两被告提供过相应图纸,而两被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实现其证明目的。二则,退一步说,即便原告提供过上述图纸,同大公司亦已出具更正说明,以表明该图纸为其制作的方案阶段图纸,仍需深化修改设计,故两被告出示的三套图纸仅为方案草图并非合同所约定的中标后的正式施工图纸,其以此认为图纸不达标并有权不与原告签署施工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也不予采信。
再次,虽两家投标单位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打印的委托代理人姓名为同一人,但本院注意到,两份委托书上所附的身份证以及代理人签名一栏并不相同,且每份委托书上所附的身份证与签名保持一致,故理应以提供真实身份资料的实际到场人员为准,不可就此认定投标单位存在串标行为。同时,根据万隆公司出具的《评标报告》显示,本次评标由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专家组成,专家均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结果经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确认,并最终由其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应视为两被告对当时的评标结果予以认可,其事后以未参与评标来否定中标效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综合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约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致使原告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鉴于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委会系被告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故应由业委会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的款项从业主大会维修基金账户列支。关于缔约过失损失赔偿的范围,应以原告为准备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限。现针对原告的各项主张,本院做如分析:1.制作投标报价汇总表费用,因原告仅提供发票一张,无法出示付款凭证以及对应项目的服务合同,尚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实际产生的事实。同时,即便产生一定的咨询成本,此亦属原告参与投标的必要支出,与最终中标与否不具有直接关联,因此,对于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2.律师费,不属于前述原告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之范畴,故不应予以支持。3.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均属原告收到中标通知后,为准备履行本项目施工合同而向案外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予以赔偿。4.装修样板房损失,虽招标文件载明,中标单位应提供样板阳台一套,但双方最终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原因不归责于原告,故原告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建造样板阳台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应列入损失范畴。考虑到样板阳台确实存在,但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结合在案现场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1,800元,该款项由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维修基金账户列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70元,减半收取计1,345.35元,由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419.51元,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大会、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共同负担92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丹






书 记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