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2434号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