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9129号
原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忙立定,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第三人: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中。
原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忙立定、第三人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6元,由原告上海同济绿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 娜
书 记 员 冯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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