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竺正荣,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君鹏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上海君鹏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君鹏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君鹏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204,182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上海君鹏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君鹏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经向社保、银行、证券、车辆等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君鹏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君鹏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的钱款人民币204,182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2012)长执字第282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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