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2民初1463号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电力局院内。
负责人:陈平,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渌口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雅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