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98号汇通金港2栋1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龙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武。
被告:谢钢武,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谢钢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