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2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芦淞区人,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B座主楼5-14层。
法定代表人:龚骁炜,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四季天伦公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521号樱花地带4栋12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四季天伦公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羊 敏
审 判 员  卢飞虎
审 判 员  曹 阳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睿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