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021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31358.55元及利息(以1031358.5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8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应付的工程价款1031358.55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5434.32元,保全费500元,合计20434.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于2023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股票、网络银行、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2023年4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不动产都已被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在先查封,且在评估拍卖中,本院已向株洲市芦淞区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6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87758元,尚有108775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蛟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