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12执保23号
申请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冻结被申请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4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6年2月15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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