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7526号
原告:耒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富民路1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耒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耒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耒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计3,666元,由原告耒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