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邵阳市正宇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5民终359号
上诉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新公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正宇炭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炭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路桥公司)、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9)湘050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新公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正宇炭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邵新公路公司承担的是代扣代付材料款的角色,材料款支付的义务主体是各施工单位;二、正宇炭黑公司请求的损失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原判对损失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未付材料款和利息不应由邵新公路公司承担,设备闲置、租金增加等费用缺乏合理性,机械等费用大大高于补充合同的约定。
正宇炭黑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邵阳路桥公司答辩称,本案如何处理与邵阳路桥公司无关,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省公路工程公司未答辩。
正宇炭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决邵新公路公司向正宇炭黑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款及违约金共计1049008.83元;二、由邵新公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0月10日,邵新公路公司向邵阳县金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粮油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选定金穗粮油公司为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至新宁县塔子寨公路工程材料采购第CL4合同段的中标单位。2006年10月26日,邵新公路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金穗粮油公司签的《邵新公路材料采购CL4合同段合同谈判纪要》约定:二、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按本合同对乙方所发生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乙方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由乙方承担该工程因影响工期所发生费用的20%的违约责任,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甲方不能按时付货款,造成乙方资金不足停止生产的,由甲方承担未付款额的银行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并承担乙方因停止生产所造成的损失等等。2006年10月29日,邵新公路公司与金穗粮油公司签订了《湖南省邵阳塘渡口至合同协议书》。2017年11月9日,邵新公路公司(甲方)与邵阳县建筑公司(CL3)及金穗粮油公司(乙方)、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CL5)、娄底市恒安劳务有限公司(CL6)(乙方)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邵新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邵阳路桥公司邵新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邵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邵阳路桥公司邵新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湖南省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新公路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丙方)签订了《湖南省邵阳塘渡口至新宁塔子寨公路碎石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对经乙、丙两方确认的应支付的材料款,在乙方给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后,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丙方的工程款中扣付给乙方,结算时间与邵新公路土建施工合同段计量支付期限一致。后该工程项目因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未能及时批复,导致开工时间推迟。2010年1月19日,邵新公路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金穗粮油公司签订了《关于邵新公路第CL4合同段的补充合同书》,约定:一、供货期限及延期的处理。(一)供货期限:招标文件中约定供货期为36个月,但没有约定具体供货截止时间,现经双方约定:供货期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同时还约定了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甲方同意补偿乙方的石场租金、房租、水电费、误工费、守机民工工资、办证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石场便道修复费等合计293843元,加上税金共计309122元。因金穗粮油公司企业改制,2010年8月10日,金穗粮油公司向邵新公路公司出具了《对湖南省邵阳塘渡口至合同协议书权利、义务转让的报告》,该报告陈述的内容包括将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正宇炭黑公司,是否同意转让,请书面批示。邵新公路公司对该报告没有出具书面批示。正宇炭黑公司履行了金穗粮油公司的供货义务,该工程于2008年1月正式开工,2012年12月实现全线贯通,但邵新公路公司一直未与正宇炭黑公司进行结算,亦未付清材料款。2015年11月26日,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邵阳市正宇炭黑有限公司(邵阳县金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邵新公路CL4材料标未付款及合同违约损失财务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截止2014年10月31日,邵新公路公司对正宇炭黑公司(邵阳县金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应付款清查为158493.68元(第四合同段邵阳路应付材料款281143.75元,第九合同段湖南公路工程公司应付材料款94697.95元,合同违约损失费用1209071.98元)。审计结果出来后,邵新公路公司向正宇炭黑公司支付535904.85元,余款1049008.83元一直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金穗粮油公司与邵新公路公司签订的《邵新公路材料采购CL4合同段合同谈判纪要》、《湖南省邵阳塘渡口至合同协议书》、《关于邵新公路第CL4合同段的补充合同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金穗粮油公司因企业改制,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正宇炭黑公司,金穗粮油公司该行为,系对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故正宇炭黑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义务,正宇炭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供货义务,邵新公路公司也支付了货款给正宇炭黑公司,审计结果出来后,邵新公路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违约金,尚欠1049008.83元未付,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对正宇炭黑公司要求邵新公路公司付清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邵新公路公司辩称的其与正宇炭黑公司无合同关系,正宇炭黑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工程款应由负有支付义务的施工单位支付、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及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程序违法。结合本案,正宇炭黑公司虽与邵新公路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但邵阳县金穗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将权利义务转让给正宇炭黑公司,正宇炭黑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邵新公路公司也直接将货款付给正宇炭黑公司,审计报告后,邵新公路公司还向正宇炭黑公司支付了款项,正宇炭黑公司一直在主张权利,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邵新公路公司也未对审计报告申请重新审计,故对邵新公路公司的答辩观点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款人民币1049008.83元给原告邵阳市正宇炭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邵新公路公司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正宇炭黑公司承担材料款支付义务及原判对材料款和各项损失的数额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邵新公路公司是否应当向正宇炭黑公司承担材料款支付义务的问题。2017年11月9日,邵新公路公司与金穗粮油公司及各施工单位签订的《湖南省邵阳塘渡口至新宁塔子寨公路碎石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对经供货方金穗粮油公司和施工方确认的材料款,由邵新公路公司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付给供货方金穗粮油公司,补充协议签订后邵新公路公司取得直接支付材料款的权利和义务。金穗粮油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正宇炭黑公司后,邵新公路公司一直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正宇炭黑公司,直到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后,邵新公路公司还向正宇炭黑公司支付了材料款535904.85元。原审法院判决邵新公路公司向正宇炭黑公司承担尚欠余款的支付义务并无不当,邵新公路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对材料款和各项损失的数额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邵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因邵新公路公司拒不支付各施工单位及材料供货方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第三方机构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邵新公路公司和新宁县指挥部的委托进行审计,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邵新公路公司和新宁县指挥部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财务审计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邵新公路公司及其他当事方收到该审计报告后均未对审计结论提出任何异议,原审法院根据审计结论确定材料款和各项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邵新公路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邵新公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邵新公路公司提交了(2019)湘0528民初2289号案件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清单,拟证明邵新公路公司与邵阳路桥公司就邵新公路第四合同段工程款结算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尚未审结的事实及邵新公路第四、九合同段材料款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支付义务的事实。正宇炭黑公司与邵阳路桥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邵新公路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没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0元,由上诉人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李习生
法官助理李超 代理书记员  李宗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