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科技大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1420T。
法定代表人:龙海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光金,男,系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岗,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侗族,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黎光金与被执行人***、李岗、***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会同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民终17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岗、***应共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标的款15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光金同意将该案标的平均分摊执行,即被执行人***、李岗、***分别承担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其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份额已执行兑现;被执行人***应承担的50000元,通过本院扣划已到位30000元,余下20000元自限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李岗应承担的50000元,已兑现10290元,余下39710元,自限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余额29710元。如被执行人***、李岗不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按本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25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仕友
审 判 员  陶湘宁
审 判 员  张太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米 斌
代理书记员  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