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科技大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1420T。
法定代表人:龙海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虽未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还款义务,但2022年9月3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米 斌
代理书记员 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