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民再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科研大楼**。
法定代表人:龙海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侗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会同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5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庭外和解而延迟一个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立案再审的(2017)湘1225民初342号民事裁定未经审理,直接进行实体审理的程序不当,且判决认定上诉人***等人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同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5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