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洋湖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762号
原告:长沙市洋湖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办事处机关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邓霞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林,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山塘村宁家屋组54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原告长沙市洋湖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洋湖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市洋湖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舒秋膂
审 判 员  颜 宇
人民陪审员  任正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颖
书记员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