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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长沙市清溪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12执1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清溪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商业广场3栋2楼北侧202房屋夹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山塘村宁家屋组5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清溪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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