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2执1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
负责人:*善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山塘村宁家屋组54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