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2执异13号
案外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清溪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清溪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洋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5月23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39号都***1-7栋及地下室、商场架25号物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对自身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佘利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